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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喝酒岂料客人猝死 组织者被判承担责任赔偿

发布者:张瑞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979人看过

为感谢街坊,海阳市某村村民辛某留街坊在家吃饭,并邀请辛某某等三位同村人作陪。不料,辛某某一醉未醒。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海阳法院判决辛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约4.2万元。
    去年12月,辛某邀请本村瓦工老王为儿子新房修葺院墙,因老王不要工钱,辛某就留他在家吃饭,并邀请了本家辛某某等三人作陪。几杯酒下肚之后,由于一位村民家中有事,辛某就亲自送这位村民回了家。
    辛某走时,辛某某仍在作陪,兴致很高,神志清醒,但辛某返回自家门口时,却看见辛某某坐在大门口地上,头耷拉着,看起来醉得厉害。辛某赶紧把其妻子叫来,一块把辛某某抬到了家中炕上。
    辛某认为辛某某只是喝多了,也就没放在心上,就到邻居家打麻将了。辛某某的妻子也去洗衣服了,洗了一会儿衣服感觉不放心,回头一看发现丈夫一点反应也没有,死了。
    悲痛之余,辛某某家人就把辛某及其他一起喝酒的村民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抚养费、丧葬费等42万余元,后来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提出赔偿15万元即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酒宴上每个人喝了四两多白酒,由于辛某外出送人,其余人又每人喝了一杯啤酒便散伙。此后,酒宴上就只剩下辛某某一人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劝酒行为。
    法院认为,辛某是酒宴的组织者,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辛某未能对辛某某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辛某某酒后死亡,法院判决被告辛某补偿原告各项费用的10%,约4.2万元。
    法院还认为,死者辛某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有损于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但却没有约束。因此,辛某某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其相应的主要责任,所以对原告超出补充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实各被告对辛某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所以对辛某某之死其他被告是没有责任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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