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人律师
周秀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53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例

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4日 10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寇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寇某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689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原告经中间人陈某介绍,与A公司签订了10份《出借咨询服务及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咨询转让协议),总金额530万元。后因A公司未按咨询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息,原告考虑到A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在2017年7月29日与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张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A公司结欠原告530万元本金及68.9万元利息的债务转让给被告,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上述款项。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主张被告还款未果。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原告寇某(甲方、出借人)、案外人大飞(乙方、债权转让人)、A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咨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债权转让人指经丙方的信用评估、由丙方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的出借资金的自然人。甲方对乙方的个人债权转让需求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完成资金出借。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相关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甲方定期付还本金及收益;为便利、统一地收回本金,甲方授权丙方委托其合作机构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金,在每期收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甲方委托丙方将丙方按月代收到的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参考丙方推荐进行新一次的出借,款项由丙方代为支付给借款方。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满12个月之日,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资产(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转让给丙方为其寻找到的债权受让人,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113%,由债权受让人在12个月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在服务协议中指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中。甲方出借金额35万元,出借周期12个月,实际出借日期以甲方款项实付至债权转让人账户为准,到期日为下一年同月同日,年化收益率13%,到期回购,到期实际收益13%。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此后,原告寇某(甲方、出借人)、案外人大飞(乙方、债权转让人)、A公司(丙方、见证方)另签订咨询转让协议九份,签订时间、出借金额依次为2015年12月8日30万元、2016年1月13日20万元、2016年1月30日60万元、2016年2月19日100万元、2016年2月23日45万元、2016年3月17日20万元、2016年4月25日100万元、2016年5月30日30万元、2016年8月3日120万元。咨询转让协议其他约定同2015年9月22日咨询转让协议。

为履行上述咨询转让协议中自己的款项出借义务,原告寇某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A公司转账支付如下款项:2015年2月15日100万元(根据原告说明,付款当时也签有协议,2016年2月19日续签新协议,此前利息已付)、2015年8月3日120万元(根据原告说明,付款当时也签有协议,2016年8月3日续签新协议,此前利息已付)、2015年9月16日35万元、2015年12月8日30万元、2016年1月13日20万元、2016年1月28日5.76万元、2016年2月22日45万元、2016年3月16日20万元、2016年4月25日100万元、2016年5月27日30万元,合计505.76万元。

2016年1月30日咨询转让协议所涉60万元款项实际出借情况,原告寇某另提交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出借金额为48万元、其他内容与上述咨询转让协议一致的咨询转让协议一份及其于2015年1月30日向A公司转账支付48万元的凭证一份,并说明该借款本金48万元及一年13%的收益6.24万元,加上其于2016年1月28日转账出借的5.76万元,合计60万元即为其履行上述2016年1月30日咨询转让协议中自己的款项出借义务,故10份咨询转让协议涉及其合计出借560万元的义务其已全部履行。

另查明,2017年7月29日,原告寇某(乙方、出借人)、被告张某(甲方、借款人)、A公司(丙方、原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与丙方签订了上述10份咨询转让协议,本金总计560万元,已归还30万元,剩余530万元,利率13%,合同内利息68.9万元。现三方约定: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取代丙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甲方已按合同时间收到乙方的借款,目前处于还款期间,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照原合同计划时间还清本息,但甲方承诺全部本金530万元和利息68.9万元,共计598.9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

上述事实有咨询转让协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协议、情况说明等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A公司等签订的咨询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结合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告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借贷560万元法律关系。被告与原告、A公司又签订的《还款协议》反映,截至协议签订日,A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68.9万元,并由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该全部债务。该《还款协议》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清原告本息,现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68.9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寇某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68.9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秀人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吴江人,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