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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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案例

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1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建湖县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油脂公司)、江苏永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国际酒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灵,周秀人、被告永某油脂公司、永某国际酒店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永某油脂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9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计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02041.7元);2、判令被告永某国际酒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永某油脂公司、永某国际酒店公司辩称,向上海某银行某分行借款3950万元是事实,原告是否享有对两被告的诉权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法院审核。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24日,被告永某油脂公司作为借款人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某银行某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二千万元整。2018年10月17日,上海某银行某分行作为债权人与案外人江苏博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永某油脂公司;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敞口肆仟万元整为限。2019年8月19日、8月21日,上海某银行某分行与被告永某油脂公司分别签订贰仟万元和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整的贷款展期协议书,展期期间利率为6.2%,仍由博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日均为2020年6月11日。届期,被告永某油脂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8月26日,博某公司向上海某银行某分行永某油脂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950万元。2020年9月8日,博某公司向被告永某油脂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将偿还的本金、利息债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损失等追偿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鼎某公司。

2020年9月9日,被告永某国际酒店公司向原告鼎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内容为:基于博某公司已将其对永某油脂公司的3950万元、利息债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损失等追偿权债权转移贵司,由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债务人永某油脂公司一致,本公司自愿为永某油脂公司对贵司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后原告多次催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付款回单、担保承诺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海某银行某分行与被告永某油脂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博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案外人博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永某油脂公司追偿,现博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鼎某公司,并通知了永某油脂公司,被告永某国际酒店公司向原告鼎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同意为该笔债务作担保,故原告鼎某公司要求被告永某油脂公司承担偿还借款3950万元及利息,被告永某国际酒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承担利息的时间未予约定,故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永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湖县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万元及利息(以39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江苏永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10元,减半收取119905元,由被告江苏永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周秀人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吴江人,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