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学。
委托代理人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双龙,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峰。
原告曾X学与被告金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钮晓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金X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学的委托代理人周秀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学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金X峰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取现金13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同年2月底归还。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X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日,被告金X峰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13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金X峰欠曾康伟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归还2月底”。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致纠纷成讼。
另查明:曾康伟系原告曾X学的曾用名。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于法有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致本案诉讼。欠款不还责任在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X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X学借款1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被告金X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