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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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华。

委托代理人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X银。

被告祝X银。

原告王X华与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祝X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秀人、被告祝X银暨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华诉称,2013年9月4日,因被告XX公司需要借钱周转,故向原告借款85万元,原告从妻子季华名下账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汇款支付;2013年11月8日,原告又以本票的形式向被告XX公司出借人民币141万元,并于同日向被告支付现金4万元,共计本金230万元。2015年1月1日,被告XX公司出具了一份新的借条收据,载明共借款230万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祝X银为上述2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并根据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年息20%,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276万元,被告祝X银愿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至今被告XX公司未归还任何款项,被告祝X银亦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借款本息276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为46万元),被告祝X银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我单位向其借款情况属实。当时借款用途是单位购买原料铁矿石。借款后,我单位于2016年春节前归还了原告7万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同意支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目前我单位没有钱,只能慢慢归还。

被告祝X银辩称,担保书上的字是我签的。当时我生病在南京住院,原告王X华和其连襟(公司的另一股东)到医院找我,让我签字,说是应付一下王X华姐姐,所以我就签字了。该担保书带有欺骗性,所以我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XX公司所述借款后归还7万元的情况属实,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9万元;被告祝X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同意其慢慢归还的请求。被告祝X银签担保书的时候,是在南京的某宾馆,当时其是自愿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存在欺骗。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季华名下账号向被告XX公司出借85万元。2013年11月8日,原告又以本票的形式向被告XX公司出借人民币141万元,并于同日向被告支付现金4万元。2015年1月1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2份借条收据,载明借款230万元、46万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祝X银签订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本息276万元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XX公司仅于2016年1月底归还7万元,余款未付,被告祝X银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致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交通银行回单、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已归还款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已归还的款项,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依法应当先扣除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要求逐步归还的请求未获原告认可,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祝X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X银辩称其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存在欺骗,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X华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9万元,合计269万元;被告祝X银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4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


周秀人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吴江人,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