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化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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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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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的立案和量刑标准的数额新变化

发布者:陶化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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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刑事律师注册会计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没有变化,但立案标准和量刑的数额有了很大调整。

一、立案标准数额的新变化

——由三万元调整为十万元

以前挪用资金案的立案标准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立案标准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掌握数额一般为三万元。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数额起点为五万元,因此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数额起点为十万元。

二、量刑标准数额的新变化

——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额由二十万元调整为四百万元。

以前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数额标准是参照最高法院1998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一般掌握为二十万元。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也是二十万元,挪用资金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作为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因此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四百万元,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额为四百万元。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具有将近三十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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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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