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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内试驾撞坏新车 司机担赔万余元 法院据事故认定书判店方免责

发布者:孙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01人看过

司机陈某在试驾过程中,不慎撞上停放在4S店场地内待售的另一辆新车。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责,4S店遂要求其赔偿两车的车辆维修费及相关贬值损失费。对此,陈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陈某应赔偿两辆车的修理费1.3万元,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陈某在4S店内试驾一辆朗逸车辆。谁知刚开不久,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放在场地内的一辆帕萨特新车,致使两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S店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朗逸车的维修费5000元、帕萨特车的维修费14000元,赔偿朗逸车的贬值损失5600元、帕萨特车的贬值损失23000元。

陈某抗辩,部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同时,4S店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朗逸车投保了车损险,同意赔付修理费;而帕萨特车尚未出售,是4S店自己的财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朗逸车辆的维修费双方一致确认为4000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帕萨特车维修费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此外,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4S店在试驾过程中具有过错,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帕萨特车的车损应由陈某承担。由于帕萨特车辆是待售新车,确认维修费用为评估价格1.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为何4S店不要担责?

答:试驾人往往是驾驶新手,驾驶技术尚不成熟,对试驾车辆的性能也尚不了解,4S店在陪驾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陈某主张4S店在试驾过程中存在过错,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认定4S店不承担责任。

问:车辆贬值损失为何不能获赔?

答:《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中所列的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中,目前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本案中,事故造成两车的受损部位主要集中在保险杠、车灯、发动机盖、水箱框架等非主要功能性部件,损坏部件经维修或更换后对车辆的功能及正常使用不会造成影响,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松江区法院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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