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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发布者:蒲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67人看过

【案情】王某华与金某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某小。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2006年5月4日,金某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某华,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某华所有。”2008年7 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华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某打伤。王某华以金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某华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某华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华提供的病历、照片、金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某对王某华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华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某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一方具有家庭暴力的情形那?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往往取证比较困难,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6月5日苏高法[2010]280号)中明文规定,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一)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二)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

(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

(六)社区、妇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材料;

(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所以,在家庭生活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于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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