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桂民一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市玛钢厂,住所地桂林市东安街8
号2栋。
法定代表人吴**,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启,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开发)与桂林市玛钢厂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集,不服桂林市十级人民法院( 2007)桂市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和代理审判员覃*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担任记录。上诉人桂林市玛铜厂(以简称钢厂)的法定代表人吴启文及委托代理人蒋云启、汤**,上诉人桂林市先达房
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玛铜厂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撤回上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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