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益普法小讲堂2,《婚姻家庭编》之重大疾病婚前要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一讲中我们提到法律不再禁止疾病婚,而是将这个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这条规定要求有重大疾病的人在结婚前,首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要形成双方合意,其次,要注意告知的方式,要以能够保存的、作为证据的,还原对方知晓并同意结婚的事实,避免在将来的某一天对方说,你什么时候告诉我了,我不知道,我要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