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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旧费或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吗?法院会判决支持吗?

发布者:何碧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578人看过


车辆折旧费或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吗?法院会判决支持吗?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审判实务中无法律依据支持车辆折旧费这一诉求。   

    从现行法律看来,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解释中,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赔偿项目,且该条文并没有兜底性条款,贬值损失不属于本案赔付范围,原告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赔偿原则,损失车辆未进入市场交易,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上是一种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换价值的损失,并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综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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