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XX维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004民初312号
原告:C,男,1989年8月28日生,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4月6日生,住霍尔果斯市,
原告A诉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