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那点事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
常言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若利用一方优势,不择手段,甚至误导、诱骗购房人进行交易,则为现代法治所不容。
案情简介:河北的青年小伙张平(当事人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成功逆袭上位,在美国留学后顺利就业,还迎娶了一位美国太太,过上了风光无限的异域生活。但是,家在县城的父母年龄渐大,自己作为独子而不能膝前尽孝,张平心情时常忐忑,便向爱妻流露了这种感受。美国太太很是通情达理,给张平说她其实也喜欢古老而现代的中国,愿意去北京生活一段时间,增加人生阅历。于是,2007年年底,张平回国委托自己的父亲代为购买一套面积大点的北京公寓,用来家人团聚。
张平之父张学年心花怒放,马上与老伴赶到北京,住在亲戚家里,开始了看房之旅。经过多方寻找,终于选择了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附近已开盘的一套期房,每平方米9350元。张学年向开发商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张平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了310143元的首付款,合同约定,房屋封顶后交清剩余的房款。2008年年初,开发商电话通知张学年要将房款付清,张学年以房屋尚未封顶为由没有同意。当时,政府正在对楼市进行强力调控,楼市销售进入了一个低谷,开发商也就没再催促此事。
2009年上半年,此房竣工,而房价开始猛涨。开发商突然给张学年打电话要求面谈此事,张学年以为是催促交钱,马上带着存折来到了售楼处。售楼经理将张学年领到一间办公室,关上门对他说:公司决定终止与张平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为楼房封顶后没有交清房款,代理行为也没有法律效力。张学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没想到一年多的苦苦等待换来的竟然是这样的结果。便反问开发商自己当时提交了委托书为何无效?售楼经理说材料里没有委托书,但如果再补一份,写当时的时间也可以弥补。张学年马上来到公证处要求补出公证书,公证处答复可以重新做一份公证,但不能倒签日期。张学年便又找售楼经理商量此事,经理假装亲近的说,二老买房也不容易,可以帮你们出个主意,这套房屋可以张学年的名义购买,就不用涉及委托的事情了。张学年问这么办需要哪些手续,经理说只要以张平的名义写一份退房退款要求给公司,然后公司再与张学年签订买卖合同,首付款也直接变成张学年的名字。张学年在电话里取得儿子的同意后,给开发商提交了一份退房要求。售楼经理便让张学年回家等待签订合同的通知。谁知,张学年没能等来开发商的通知,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开发商要求法院确认和张平已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支付90007元的违约金。
事态紧急,张平回到了北京,与售楼经理协商无果后,便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刘洪章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决定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开庭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首先以张学年代理张平签订了退款要求为由,认为是业主首先提出了解除合同,现开发商也同意解除合同,所以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因为是业主首先提出解约,且没有按期交纳购房款,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刘律师拿出从公证处调取的公证书档案,义正辞严的指出,退款要求是销售经理诱导张学年老人写的,尽管没有其他证据。关键是,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了:张学年只有购买房屋的代理权限,没有退房的代理权限,故张学年所写的退房要求对张平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楼房封顶,故张平没有违约情形。开发商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不顾自相矛盾,提出在公司的售房档案里面没有授权委托书,故张学年代理张平签订的合同没有效力。刘律师反驳说,签订售房合同是开发商销售房屋的专业工作,如果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由张学年代替张平签订合同,属于开发商的重大过错,这不符合常理。而且此说法是一面之辞,没有证据支持。而公证处提供的档案能够证明签订合同前张平已经书面委托张学年,且专门用于购买房屋,若开发商丢失委托书应责任自负。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败诉,张平减少损失五十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谏言:房屋买卖在百姓生活中是一件大事,一定要依法进行,严格按合同办事,并注意保留与此有关的所有证据;履行困难或发生纠纷时要随时咨询律师,防范胜于救灾;发生诉讼后要积极应对,不能退缩,对自己的权利,不要忍让。也不要让对方的实力雄厚,或者已占主动所吓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