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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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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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永远是一种不安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借名买房可能是一种永远的痛

               代理人:北京市刘XX师

 

案情简介:

地下恋情遇到了财产利益的干扰,只能是相互伤害。山东青岛的小X独自一人来到北京打拼,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创业,创办了自己的厨具公司。公司雇佣了漂亮的少妇小X作为会计,日久生情,小X和小X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公司盈利后决定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经营用房,但在2002年,公司购买北京的房产存在诸多障碍,于是,公司以小X的名义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底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但因为关系特殊,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小X离婚后五年内坚持索要名份未果,便从公司辞职,并锁上了101室的大门。小X撬门,小X报警,警察叔叔看了房本后教训了小X,并让他们去法院解决。

 

法院判决:

厨具公司于是起诉到了朝阳区法院,诉请101房屋归公司所有,公司举证证明房款都是公司支付给小X的,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公司所有;小X上诉后证明公司支付款项与本案无关,且都已经偿还,二审法院于是改判小X胜诉;公司申请再审,并提供了小X的离婚时的公证书,上面清晰载明101房产属于厨具公司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X辩称这份公证书是自己离婚时为了转移财产,不能用于本案,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公司所有。官司打完,两人也由爱人变成了仇人。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借名双方一般关系很好,或亲朋好友,或同学恋人。但是,一旦房价大涨,利益将会突显出人性的丑陋,一方往往不讲诚信,双方将要对簿公堂。北京法院审理借名买房纠纷时,不再进行确权,要求原告提出过户的诉请,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裁判的标准从严掌握,证据主要有五个方面:借名起因,借名合同,购房款的交易明细,房屋或收益,及房屋手续掌控在哪一方,双方有无其他财产关系。一般的商品房借名协议是有效的,但对于经济保障房则不允许借名购买。

 

律师建议:

对于已经借名购买的房屋,如果有纠纷也不要轻举妄动的起诉,而是先咨询律师补充证据;对于准备借名购买的,也要事先咨询律师并使用规范的借名买房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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