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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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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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未果 反被判刑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要债未果 反被判刑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小王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尽管刑期不长,但是也有点冤。

    2016118日晚,小王和几个哥们正在天津市静海区的一家酒吧里喝酒唱歌,很是痛快。突然,小李(主犯)的妈妈给小李打电话,说是欠他们家钱的债务人老肖躲债回来了,现正位于大邱庄老肖自己的工厂里面,让小李去找他要帐。于是,五个人开车到了老肖的工厂,因工厂门卫不开门,五个人便翻门跳了进去,先把门卫推搡一顿,又去院内的办公楼内寻找老肖。因楼内办公室的门都锁着,几个人便开始踹门,从一楼踹到五楼,也没有找到老肖,却被警察抓了现行。后经鉴定,门卫受轻微伤,木门损失的价值四千多元,于是五个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起诉到静海区法院。

    

    法院判决:

    小王的辩护人刘洪章律师经勘验现场,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又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认为小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无罪辩护。观点为:

    一、被告人损坏了多少个木门也没有查清,损坏木门的价值也没有查清。《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没有鉴定人的签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被害人受伤的事实不清,人体损伤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而本案中伤情鉴定的时间为事发后二十多天才进行的委托,鉴定机构受理后七天才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严重违反了鉴定规则,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三、小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有法律依据。本案的行为是因为要帐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18号司法解释:对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小王构成犯罪,但低于检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因已经关押了近一年,判决没有多长时间小王就被释放。

    

    律师释法

    此案是由民事纠纷而发生,本可以避免。首先,如果老肖欠小李家的钱,小李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老肖还债,法院判决后会强制执行。其次,即使去讨债,也应该遵守法律,不应使用暴力催讨,更不应该打人踹门,否则,有理的事情变成了没有理,吃亏的只能是自己。正可谓:你不遵守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

    律师内心认为,此案判得太过牵强,因为控方的证据确实很差,法院完全可以判决无罪,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但是,因被告人已被关押将近一年的时间,因涉及到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一系列问题,只能判决有罪,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微乎其微,这也是做刑事律师的无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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