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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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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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怎样反败为胜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0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对败诉案件须多管齐下,才能反败为胜

                        

                    基本案情

本案为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廊坊某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北京某有限公司。

在原审中,原告诉称:2016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诚信网站”认证项目合作协议》,没有书写终止日期。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预存款55000元和保证金5000元。原告负责寻找发展终端客户并收取费用,再将终端客户的认证材料交给被告进行具体认证服务工作,被告则以折扣价格从原告的预存款账户中将终端客户认证所需的费用扣除。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的保证金和416000元的预存款。后来原告消费掉预存款47200元,帐户内还剩预存款368800元,即可用金额343800元和APP安全认证系统金额25000元。201712月份,被告要求原告签订新的合同,预存款将被作为任务款强行消费掉,原告拒绝签订这种不公平的合同。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原告的预付款和保证金。被告辩称:因合同没有到期,请求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双方还能继续履行合同,驳回了原告诉请。

                       

                       律师观点

二审中,刘洪章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审判决,提出了三个观点,并为此进行举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网络信用认证平台系统、《授权书》、《会员证》和空白的《合作协议》及《季度任务书》等证据(见原告证据四、五、九),这些证据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能证明终止日期,合同并非文本合同一种方式。关键的是,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也举证证明上诉人的帐号有效期间为201611日至2018524日(见被告证据一),意味着双方的合同终止期限为2018524日,期满后被上诉人若不重新进行授权,上诉人的帐号将不能正常使用,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原审法院认为需要继续履行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的适用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是无名合同,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案涉合同的性质是继续性合同,与保管合同、借款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这类有名合同类似。而在这些有名合同里,如果对终止的期限没有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见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原审法院以未就有效期进行约定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的清理结算请求,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终止权。

三、庭审后出现了新的客观事实,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审案件于2018515日开庭审理并完成辩论程序,之后20181220日,民政部发出公告,已经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见被告的证据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撤销登记,撤销登记的效力及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而上诉人是基于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认可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不论是合作协议还是履行证据,均能证明此事:(见原告证据一、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颁发的《授权函》、《会员证》,抬头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现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及其数字服务中心均被撤销登记,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该对合作事项进行清理和结算,被上诉人应该返还上诉人的预存款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最终结果:法院采纳了上诉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全部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建议意见

诉讼之事,有赢有输。律师在二审中代理原审败诉案件时,主要的着眼点就不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法院的判决。要下功夫研读原审判决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三个方面作文章,找证据,要面面俱到,不要孤注一掷;要跳出原审的思路,另辟蹊径;因为人与人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你提出若干个观点,只要有一个观点被二审法官认可,就能起到作用,观点越多概率越大。当然,这里的观点不能是胡搅蛮缠,要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总之,只有当事人和律师紧密配合,全力以赴,才能改变不利局面,求得迟来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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