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被告秦某与原告薛某处购买了一台工兵炮机一台,因资金不足,遂写欠条一张,承诺三天后付完付款34500元,见证人贾某。三天之后秦某未付货款,薛某多次催收无果,迫于无奈于2013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被告称原告工兵炮机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未能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最后双方调解结案。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货款欠款事实确实存在,以欠条以及见证人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称炮机质量有问题,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审理案件就是看证据说话,所以收集并保留证据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律师提醒:发生欠款问题时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借条写明借款双方身份地位、借款数额(大写+小写)、借款事由、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最后落款时如有人在场,最好让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