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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注册商标 拒不提供交易数据

发布者:蔡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056人看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7003元。

2011 年10月1日,周某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四个淘宝会员名,其中周某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2014年1 月底,周某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内容表明是一位叫郭某林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郭某林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 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某林,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郭某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周某未经郭某林授权许可,在淘宝网上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某林开设或者郭某林授权开设等证据。郭某林以周某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权、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起诉周某的同日,郭某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了周某的父母和周某的表妹。

周某辩称,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是2292元,郭某林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林许可,侵犯了郭某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2014年5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的父母和周某的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郭某林不服新余中院对周某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5月21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向周某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某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为由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法院责令周某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某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某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某林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某的赔偿责任。

(邹征优 张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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