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朱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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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与人民幸福

作者:蒙自朱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次举报



                         社会公平与人民幸福

                           作者:朱 雁

   一、社会公平与幸福的概述   

     自古以来,幸福一直是人们的终极追求,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永远幸福,然而在当社会中,尽管许多人都已是食有酒肉、衣有罗绮、身有名位、财有金玉,但仍然感受不到自己生活幸福,反而觉得生活很疲惫,劳累不堪,成天愁眉不展,忧心忡忡。究其原因,还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那就是社会公平。因为在不公平的社会里,人会觉得自己始终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得不到公正的对待,总认为自己处于被侵害的地位,活得没有尊严,故而不会觉得幸福。所以只有在公平社会里,人们的自我价值及努力才会得以体现并被承认,从而才会有幸福感,社会也才能真正和谐。 

   二、社会公平与幸福的关系

幸福感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对自身生活和所处生活状态的一种主观判断,也是对本身生活满意度的自我评价。幸福感作为社会心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受诸多因素影响,也会因个体差异产生不同结果,但就整体来说,还是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出民众对所处社会的公正评价。目前我省人民在房价、食品安全、医疗就医、社会保障、就业、收入分配、子女教育、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等这些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许多意见,总认为购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出行难。而说到底,还是“社会”这个大机器出现了失衡,也就是说我们社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社会公平,简单理解就是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的公平,是三者间的一种平衡关系。其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当然社会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我们应该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理解和看待。

近年来我省经济不断发展,老百姓在物质上也日渐富足,但这未必就能让人感到幸福。在人的一生中,人人都怀揣着各种美好的憧憬和愿望,当我们在努力去实现自己目标的过程中,就会有一种幸福感,而这种幸福感会转化成无限的激情,促使我们更加去努力、去奋斗!当然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因为只有在公平的社会中,才有平等的机会、规则、待遇,只有如此,人在社会中的自我付出及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和被首肯,进而才会产生幸福感。所以社会公平是幸福的前提,是人民幸福的基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和社会的稳定器、推动器,更是时代不懈的追求。

   三、对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建议

   目前我省在社会公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歧视问题;收入差距大、分配不公的问题;教育机会、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和医疗体制不公的问题;社会保障不公等。

面对上述问题,人民政府应把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理念,把追求社会公平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导向,并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1、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社会公平,首先要提高对社会公平的认识。所以弘扬公正文化,对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对社会的稳步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社会公平对社会发展则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推动作用和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其意义,要始终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迈向现代化社会征程中的一个重要思想。

   2、大力发展生产力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3、逐步建立各项社会机制,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真正践行,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

   第一,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加紧构建与当前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第三,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但也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的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另外,还要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民主监督机制。

   四、结尾

   综上所述,社会公平是社会机器平衡的唯一调节器,也是检验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只有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人们才会感觉到幸福,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当然,要实现社会公平,除了依靠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贯彻执行外,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各组织的积极参与,携手共创。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平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普照云南大地,人民也才会过上真正的、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李力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仍需制度发力》;

2、张喜平《社会公正与幸福广东》;

3、叶沈良《社会公平是人民幸福的基石》。


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执业十余年,系云南众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众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5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职务犯罪、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