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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前分手,彩礼还能要回吗?

2019年10月22日 | 发布者:童庆龄 | 点击:5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情侣相恋多年自然而然会走向婚姻的殿堂 结婚是男女双方人生中的大事而不同地方结婚的习俗也会有所区别有些地方婚前男方家要出彩礼 但要是两人还没登记结婚就分手了这给出去的彩礼男方家还能要回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情侣相恋多年

自然而然会走向婚姻的殿堂

 

结婚是男女双方人生中的大事

而不同地方结婚的习俗也会有所区别

有些地方婚前男方家要出彩礼

 

但要是两人还没登记结婚就分手了

这给出去的彩礼

男方家还能要回来吗

 

2013年底,沈强(化名)认识了张丽(化名),不久两人就沉溺在热恋中。后沈强和张丽觉得彼此感情不错就想早日完婚,于是双方家长约了见面,商讨结婚事宜。

 

沈强和张丽的老家都有结婚支付彩礼的习俗,所以张丽父母提出要按习俗支付5万元彩礼钱。沈强父母为了儿子的婚姻大事,遂答应了张丽父母的要求。

 

2014310日,沈强父母送上彩礼钱5万元,同时张丽父母出具了收条,并且收条上有注明女方若反悔,全额退还

 

之后,沈强与张丽还没办理结婚登记,感情就出现了问题,最终两人分手

 

沈强父母认为张丽父母应退还彩礼

多次协商均未果

遂诉至法院

 

原告沈强父母诉称:张丽父母立即返还彩礼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丽父母辩称:双方子女并未分手,张丽现在还与沈强在一起。当时钱是给张丽的,现在双方孩子在外开销,都用此款,这是沈强父母自愿给的,不是张丽父母逼着沈强父母要的。

 

面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经法院查明,张丽父母向沈强父母出具的收条上注明:若女方反悔,全额退还,可认定5万元款项应属彩礼。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在沈强父母支付上述款项时,双方的子女未达法定婚龄,近期内也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综上所述,张丽父母应向沈强父母退还上述款项。

 

判决如下:

被告张丽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强父母人民币5万元。

 

彩礼是中国男方在缔结婚姻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虽然法律规定了彩礼钱是可以退还的,但退还多少还需根据当地的风俗、当事人的特殊情况酌情认定的。比如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应酌情返还。

 

          

作者:秦研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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