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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

发布者:高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8人看过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予以肯定和吸收。自此,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内容主要围绕被告人定罪问题展开,而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定罪一般已不成问题,量刑遂成为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


量刑建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理论上,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对犯罪的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一般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行使国家求刑权的活动,其公诉主张主要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既往我国刑事司法“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导致各地法院量刑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法官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检察机关同步推行量刑建议,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可见,量刑建议的最初推行,便体现了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对此要有充分认识。下面试从三个方面对新旧量刑建议予以比较,以加深对现行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量刑建议的生成:单方与合意。过往,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是控诉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现在,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产物,是诉讼合意的表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其要义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那么,推行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在实体法上,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者予以宽大处理。在程序法上,这是实行程序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置,体现了一个重大的诉讼理念更新,即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控辩协商”,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根据“诉讼合意”决定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换言之,实行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是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兑现,更重要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尊重,即处于被追究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影响诉讼方式、影响诉讼进展、影响诉讼结果。因此,通过控辩协商产生的量刑建议,不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


第二,量刑建议的内容:幅度与精准。司法实践中,根据所建议判处刑罚的明确程度,将量刑建议区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过程中,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试点中的这一做法,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主刑是相对确定还是绝对确定,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量刑建议,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也就是要努力实现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是其最能直观理解认罪认罚后实体后果的依据,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成为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可能犹豫观望,甚至选择对抗,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同时,由于量刑建议不确定,在庭审和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可能对刑罚出现不同预期,从而产生争议,既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影响诉讼效率;又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使诉讼程序反复,耗费司法资源。


第三,量刑建议的效力:遵守与尊重。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意量刑建议是衡量其是否愿意接受处罚的重要标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因认罪并认罚,得到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同意和具结无疑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拘束力,除非出现特定情由,不得反悔,否则会动摇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甚至于,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或者说被告人通过认罪和认罚对依法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选择了放弃。这在域外立法与实践中并不鲜见。例如,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以及很多州允许控方在答辩协议中要求作出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放弃对量刑的上诉权;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0更是直接规定除列举之特殊情形以外,协商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


其次,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按照现代诉讼原理,法院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予以审查和判断,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况且,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有权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量刑建议对控方同样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违背控辩协商的结果,不得否定业已得到被告人同意并具结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控辩协商和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


 


首先,量刑建议的“精准”是指提出确定刑建议,也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包括确定刑建议、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建议。我们认为确定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机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与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控辩合意的集中体现。从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来看,确定刑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期待,更有利于其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也就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稳定适用。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含了确定刑建议的要求和精神。幅度刑建议本质上是控辩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结果,即使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不确定,不一定能够促使其决定认罪认罚,即使决定认罪认罚,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量刑建议的下限,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心理预期就可能提出上诉,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就无法体现。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较好的地方,基本实现了以确定刑建议为主,如重庆检察机关确定刑建议占全部量刑建议的62.05%,四川省成都检察机关100%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辖区内大邑区等四个基层检察院确定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了100%。提出确定刑建议的案件上诉率更低。


其次,提出确定刑建议,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


一是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我们认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出发,应当单独评价认罪认罚。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获得感,才能鼓励其认罪认罚,进而化解矛盾、推动制度适用,方能突显制度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还体现在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既包括坦白、自首等认罪情节和赔偿损失、刑事和解等认罚情节,也包括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对快速审理程序的选择,具有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涵盖的单独评价的价值。因此,对认罪认罚单独予以评价并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优惠,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初衷,也有利于制度的广泛应用,实现制度价值。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给予认罪认罚情节额外的减让幅度,才能使建议更精准。


? 二是要根据认罪认罚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量刑优惠。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要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依次减少从宽幅度,给予差别对待,以鼓励其尽早认罪,推动量刑的实质公平。


? 三是要明确减免刑应当以法定的减免情节为前提。认罪认罚虽然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但具体从宽的幅度仍需以刑法规定为基础。在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能跨档减轻处罚。刑法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总纲,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减免情节的,可以综合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提出减免处罚建议,如果不具有法定减免情节,则不能直接依据刑诉法第15条提出减免处罚建议。


四是要设定从宽幅度的一般上限标准。 我们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应当对从宽幅度设定上限,以避免减让幅度过大导致量刑失衡,罪责刑出现严重偏离,甚至出现刑罚减让负数的情况。要充分考虑社会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量刑指导意见中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50%的规定,我们认为60%是可以探索的一般上限标准。


五是要准确把握社会调查评估的定位和价值。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往往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一方面,重视社会调查评估作为提出缓刑建议的参考价值,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增强缓刑建议的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将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作为缓刑建议的必要条件和唯一依据。目前,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尚不完善,只能作为缓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是否能够提出缓刑建议,还要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判断,运用好检察裁量权。否则对可能原本可以提出缓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于缺少调查评估无法实现从宽。


六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重庆检察机关将追求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重要途径,在确定刑量刑建议实践中走出一条特色之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4397件18242人,适用率82.03%(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0698人,占比67.29%,法院对审结案件采纳率78.71%


 工作做法:


一是坚持客观全面评价。 

二是推进办案专业化。 


三是发挥科技助力 

四是注重分类施策。 

五是强化内部衡平。 

六是优化外部协商。 


深化认识,协同推进。 


提升精准度,减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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