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本文所指的非婚同居即指男女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具体地说就是除去事实婚和法律婚之外的同居行为,它既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试婚、姘居,又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无效婚姻。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已在中国社会越来越多地存在,由此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复杂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不一,造成了法律判决的冲突。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问题和立法上缺陷问题并就解决这些争议提出以下肤浅建议。
(一)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财产权利的规定来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来确认财产权利的归属,财产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来确认所有权,即财产登记是谁的,则认定财产是谁的。《羊城晚报》:广州市民李苇(化名)她与男友陈某同居四年多,共同出钱在广州购买了一处门面房,买房时,李苇觉得与陈某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订买房合同。不久前,男友突然宣布有了新的女朋友,提出与她分手,最后因财产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据1989年《若干意见》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门面房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男女进行分割。然而,男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未能提供购买门面房的出资证明,判决门面房归陈某所有。
(二)参照《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来处理。
2005年8月3日《山西法制报》曾报道:河南两离异退休职工王燕(女)和李力(男)未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2004年11月21日李力因病去世。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款49000元。然而对这49000元,两老人各自的子女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存款49000元,双方各应享有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