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在国家机关内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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