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下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补助由社保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根据《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伤者有权向致害人请求各项赔偿。直到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八条非常明确地做出了规定: (一)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至此,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可以毫不犹豫地争取双赔了,只有医疗费除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