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孙先生与原告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被告在工作中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辞职后又反悔,当众撕毁辞职申请书,原告出于社会稳定、员工家庭关系和睦考虑,给予黄牌警告而让其继续工作。
而被告在之后的工作中拒不配合原告布置的相关工作,态度蛮横且没有给予任何拒绝的理由,而再次安排工作时,被告又拒绝工作且当天都未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工作,被告不听从工作安排,上级与他沟通时,他始终沉默不语,拒绝沟通。
鉴于此原告根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依法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合同。随后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支持了被告的请求。
公司以原告提起诉讼,在王律师的辩护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不配合、不作为的行为属于消极怠工,符合员工手册违法解除的情形,解除符合民主程序,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王律师代理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