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江律师

  • 执业资质:1130820**********

  • 执业机构: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院都是这样判的!

发布者:吴小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557人看过

  关于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院都是这样判的!

  2017-10-23腾瑞法之家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撰写本文的起因:本人因代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件,该案在历经一年的审理后,主审法官于近日直接与我摊牌:“该案因合同无效,你们以诉讼时效抗辩将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这个意见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的结果,并且征询了上级法院的意见!建议下次开庭时调解,并准备好调解方案…”。

  既然法官大人都摊牌了,但作为律师,还是得尽力反驳,至于是否能够说服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就另当别论!

  在民事诉讼中,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一直以来存在极大的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院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关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合同无效不同的法律后果来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这从最高院的判决中已得到充分的印证!

  一、合同无效,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现状及争议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业内没有争议,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财产请求权的问题业内存在极大的争议,正因为如此,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合同无效后涉及的财产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规定;201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最终因争议过大,无果而终!!!

  但,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就列出了三种方案: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以说,这三种方案就是当前业内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不同观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到具体的案子全凭法官的主观理解,因此造成大量的同案不同判。

  二、合同无效,对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无效后发生三种法律后果:

  其一是返还取得的财产责任,比如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一方返还购房款,另一方返还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比如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履行行为己固化于建设工程中,无法予以返还,参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予以结算。

  其三是过错损失赔偿责任,该责任可能与上述两种法律后果结合使用,也可能单独适用。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对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1、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返还财产的,这类合同纠纷主要指向具有具体标的物的合同纠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关标的物需要依法返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则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卖方则有权请求使系争房屋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也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需要返还财产,而且返还财产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因此,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要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1)民监字第80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本案中,陈某、陈某甲和黄某某起诉的主要请求是确认《协议书》无效以及返还房屋,该请求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陈某乙、刘某某关于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点评:从最高院该份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主张财产返还的案件,合同无效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折价补偿的,这类案件往往指向建设工程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类往往是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且在合同没有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往往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作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的一方,在相对方未按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就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因此,笔者认为,这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9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中,中建某局一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郭某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中建某局一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至于郭某某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建某局一公司欠付工程款,郭某某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中建某局一公司诉富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某局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工程延误交工增加费用,包含郭某某施工部分工程的价款、利息及损失,中建某局一公司认可郭某某参与了该案诉讼,郭某某参与诉讼表明了其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而且,中建某局一公司在该案上诉中关于其与郭某某不存在分包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郭某某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的表述,表明中建某局一公司已经知道郭某某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郭某某向中建某局一公司提出债权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点评: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份判决判决书的主文阐述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无效后,债权请求权的案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已。因此,对于本人代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无效,对方主张设计费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然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近10年的时间,当然已过诉讼时效。

 

  3、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只有在此时,作为相对方才知道相应的权利被侵害,享有的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因此,基于无效合同要求损失赔偿,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某公司与北某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某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某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