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8名员工诉绵阳市中医医院劳动争议案
案例点评:
绵阳市中医医院8名员工(保安)于2016年12月1日与绵阳市中医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合同到期前1个多月(2017年10月22日),该8名员工以邮政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该院邮寄送达了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次日(2017年10月23日)医院收讫。2017年10月27日该院出具上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指出按上级文件规定,保安部门将整体移交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与我院所有保安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依法不再续签,全体保安可与“新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2017年10月27日)组织所有保安学习并签阅该文件。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存在巨大的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果,其中以王永东为代表的8名员工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展开依法维权的道路。
1、医院观点:属于合同到期不予续签,且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本律师的观点:本案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依法应用工之日起计算,且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理由:
劳动者于合同到期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且完全符合签订的条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签订的可能操作空间已经丧失,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而非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前1月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之后),导致不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合法阻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理由。
综上两点,很显然本案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能是用人单位所述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致,依法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且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因为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并没有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注: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胜诉,我方观点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