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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50人看过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明确了,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对于如何确定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考虑:一是看请求帮助一方的困难程度,比如说请求方生活特别困难,谋生能力差,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残疾等。二是要看提供帮助一方财产及收入情况,如收入较高,可适当提高经济帮助金额。为了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时,主张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应当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需举证证明己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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