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经省政府研究,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表示,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省政府将再适时作调整。
新的方案中,厦门市六个区(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为全省最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第二档标准为1350元,范围有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第三档标准为1230元,范围有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第四档标准为1130元,范围有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高,每小时为16元。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最低,为每小时12元。(海峡导报(微博))
根据《通知》,我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500元/月、1350元/月、1230元/月、11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6.0元/时、14.3元/时、13.0元/时、12.0元/时。
按照新发布的2015年福建最低工资标准四档标准,调整后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仍位居第一档。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时,比去年每小时提高了2元。
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提高了1.9元。
2014年福建最低月工资标准也设也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月、117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2014年福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时、12.4元/时、11.1元/时、10.1元/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