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身份”产生的争议 (载于《青岛日报》2017年7月3日)
王某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2015年年底进入某旅行社实习,2017年2月离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旅行社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旅行社答辩称,王某系该公司的“实习生”,与该公司未构成劳动关系。问:王某与旅行社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赵琰律师认为:
本案中,王某在毕业以前,作为“实习生”与旅行社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毕业后,与旅行社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但是,一旦“实习生”从学校毕业,他的身份就会从“实习生”转变成社会劳动者,而此时企业单位未能及时意识到这种身份变化的话,就会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未缴补缴、罚款、赔偿及衍生出的一系列劳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