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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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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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工作期间喝酒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发布者:赵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62人看过

万某与某白酒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万某从事质量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公司以万某“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在生产车间的休息室里喝酒,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违法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由,对万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万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出具了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组织万某学习规章制度的记录,在规章制度中也明确记载了一旦查实有喝酒的事实,属于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万某否认在工作时间喝酒的事实,公司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万某的违纪事实。问:公司是否应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的赵琰律师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应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万某否认其严重违纪的事实,白酒公司也未就万某的违纪提供证据,所以,白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应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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