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案件
【案情简介】某先生于2009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2009年3月17日——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公司将某先生变为劳务派遣工并让某先生与青岛A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29日,某先生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处工作。2013年6月,某先生被确诊为尿毒症,但某先生并未因此耽误工作,而是一边化疗,一边完成本职工作。2014年3月30日,青岛A公司与某先生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造成某先生一直失业,生活困难。某先生与某公司某公司及青岛A公司沟通多次,但2个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奈,某先生诉至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两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67.9元。
【承办过程及结果】赵琰律师代理案件后,积极搜取证据,还原事实,据理力争,最终仲裁申请得到了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代理词部分内容】一、某公司及青岛A公司与某先生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系违法解除。
首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某公司及青岛A公司与某先生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某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庭审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顾客的投诉处理,但是提交的为打印件,申请人某先生对此份证据并不认可,退一万步讲,即使的确存在着顾客的投诉事实,顾客也只是投诉了存在着违规操作的事实,并没有投诉是某先生违规操作,所以不能推定此事即为申请人所为。虽然当天的柜台为申请人当班,但是柜台是开放的,所有员工都可以进入,申请人当天因为身体原因离开柜台2小时左右,这个期间同事王某进入过此柜台,并用了申请人事先填好的单子。所以,此份证据并不能认定申请人存在着违规操作的事实。
其次,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提交此证据的制定经过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即此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