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2015年8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若上诉人因生产困难要裁减被上诉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裁员人员的相关程序。但即使要裁减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也应该优先留用被上诉人。
上诉人称其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诉人应继续履行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