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该案。诉讼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指使被告人袁某等人至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品味菜馆”门口,强行将王某3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酒店二楼圣**投资公司办公室内,对王某3进行殴打、言语威胁,至当日17时30分许,将王某3放回。经法医鉴定,王某3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袁某等人与王某3已达成和解。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王某3借钱不还,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3、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3的损失,且取得王某3的谅解。
最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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