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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天津市X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20年08月19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天津市X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天津市XX公司银行(天津XX,账号:XXX6675)存款XXX.49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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