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天津市X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天津市XX公司银行(天津XX,账号:XXX6675)存款XXX.49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20年08月19日|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天津市X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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