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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张一×与张二×、张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17年02月13日|8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津02民终3458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

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

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三×

上诉人张一×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34日受理,2016517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7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7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荣,被上诉人张二×的委托代理人徐强,原审被告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1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一×

审 判 长  张艳军

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

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全超

速 录 员  郭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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