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3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
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
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三×。
上诉人张一×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荣,被上诉人张二×的委托代理人徐强,原审被告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1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一×。
审 判 长 张艳军
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
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全超
速 录 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