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昭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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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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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务案例

发布者:孟昭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73人看过

案例1:正当防卫

一、案情:

不久前,***岗村青年民兵吴海某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 意外的是,不久,吴海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某"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处理:

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某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2:紧急避险

案情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

1.什么是紧急避险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分析

1.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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