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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如何提起

发布者:孟昭忠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7人看过举报

当事人在诉讼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想要实行划拨、扣押和冻结对方财产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迫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执行案件可能会被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执行管辖异议应该如何提起?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之后,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确认是确实存在异议的,撤销该执行案件的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供当事人参考。审查后发现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要提起执行管辖异议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涉及到两者之间的执行案件纠纷,与第三人无关,除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提起执行管辖异议。也没有必要提起。

2、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

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是指执行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执行管辖异议的纠纷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接受执行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限接受该案件进行质疑,若无管辖权的,只能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此,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就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3、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限

执行管辖异议的提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起的,受到相关时限的限制。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尚未提起强制执行或者是超过强制执行通知书10日后,不得再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即便提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当事人若是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和审查期间,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已经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会停止,仍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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