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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意未签合同,被告无权处分自食恶果

发布者:孟昭忠|时间:2017年12月06日|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当时口头约定,租赁被告商铺前空地经营烧,因为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在起诉前,进行了详细的收集证据工作,案件经法庭受理后,通过质证,证明了案件事实,法庭上,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租金。案件经过二次开庭,综合本案证据及第三人陈述,法院最终支持原告代理人的观点,认为被告对涉案路段没有所有权亦无权允许他人使用该路段经营,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租金,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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