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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

2018年11月29日 | 发布者:杨伟刚 | 点击:4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争议焦点: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根据《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争议焦点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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