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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答(二)合同效力

2018年06月27日 | 发布者:杨伟刚 | 点击:4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备注:招投标法第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兴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钱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过啊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2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找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4条:不属于本规定第2条、第3条对丁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天、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店里、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路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诚实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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