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可以庭前调解成功或者到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的,必须经过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户口性质的争议占绝大部分比例
2003年江苏省取消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中,统一叫居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于伤者或死者日后可得利益的一种补偿,所以,户口性质会影响其日后可得收入的多寡,也就是说,农村人挣得少,城里人挣得多。
没有争议的两种情形是:从一出生就居住生活在城里和从一出生就居住生活在农村的,毫无疑问,直接认定
有争议的情形较多,但无一例外的都是原来是农民,但是收入又不来源于农村,或者说绝大部分的收入不来源于农村,意欲将赔偿标准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
1、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及江苏省自2016年开始的万亩良田项目,大量的新农村建设,就是夷平老旧村落,集中农民,这样就会出现,大量的农民将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而举家在城区买房居住,或者在乡镇街道购买小产权房居住。这种情形中,法院从保护弱者的角度,一般会放宽城镇标准的认定门槛,只要能够提供购房合同或者是房产证,证明居住满一年,或者是虽不满一年,但较为接近一年的,一般都能认定为城镇标准
2、居住在农村,但是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超过一年的,这种情形,一般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征用证明,对于部分征收、征用的情形,宿迁法院把握的标准是,剩余土地低于人均0.3亩的,可推定收入不是来自于土地,应参照城镇标准赔偿。
3、居住在农村,土地未被征收征用,但是绝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土地,比如,与正规企业之间形成长期、较为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提供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或者在农村经营生产加工等实体的,需要提供正规的执照、税收等相关证明
4、居住在农村,但是是农村的土地流转大户的,虽然其收入是来自于土地,但这已经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其收入也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标准
5、同命同价的问题,不得不提的这个问题,最高院在回复云南高院的回复中,明确,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可以参照同一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多人中有一人是确定无疑的城镇标准,其他人也要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现实中不会出现城里人参照农村人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