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意见当前位置:首页 > 省院意见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2024年03月12日 | 发布者:杨伟刚 | 点击: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杨伟刚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219 积分:455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杨伟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杨伟刚律师电话(1505093033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05093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