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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物权纠纷:缴纳招投标保证金后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发布者:李灵刚|时间:2020年06月13日|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份,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陕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股东王某,后者声称其公司负责内蒙古一个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可以代理公司制作标书及投标等工作,促使某某实业公司中标,并要求中标后收取3%介绍费。前提条件是,投标保证金由某某实业公司支付,中标后转入工程履约保证金。某某实业公司同意后,于2016328日给某某工程公司账户缴纳了所谓的“投标保证金”30万元整。后经核实,某某工程公司根本没有上述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事实上某某实业公司也没有中标。然后,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向某某工程公司讨说法要钱,王某用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在万般无奈之下,某某实业公司将某某工程公司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本案要点:

1、某某实业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形成了投标代理关系?

2、某某实业公司支付给某某工程公司的30万元的性质如何?

3、本案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


律师说法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对于争议的事项分歧很大。在我方代理的某某实业公司将某某工程公司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之后,碑林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随后某某工程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的分歧点在于:

首先,某某实业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形成了投标代理关系。在一审过程中,某某工程公司认为其与某某实业公司双方就内蒙古生态治理工程系合作关系,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某某工程公司的意见。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认为某某实业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投标代理协议,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投标代理关系,某某工程公司应当返还某某实业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后虽某某工程公司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故最终认为某某实业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形成了投标代理关系。

其次,某某实业公司支付给某某工程公司的30万元的性质如何

在一审中,某某工程公司认为30万元系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其多次往返西安、内蒙古之间,用于制作标书、参加投标工作等活动经费,无需返还给某某实业公司;在二审中,某某工程公司诉称该笔款项应为投标代理费用,而非投标保证金,但对于以上两项说法,某某工程公司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某某实业公司对于此项款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回单等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均认为30万元系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具有保证性质,工程结束未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需要退还,故某某实业公司主张返还30万元投标保证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后,本案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

某某工程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在于,双方对事实的陈述不同,使得案件事实不清,争议巨大。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某某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对简易程序亦未提出异议,故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有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实体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标的额的性质等。一件看似很简单的案子,但是也可以引出许多的争议点,需要我们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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