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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案件 赔偿流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发布者:涂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746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案件赔偿流程主要是三步,第一步就是工伤认定,第二部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三部就是赔偿项目及费用计算。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前提,发生事故后,首先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才会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问题。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一个月之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1年之内提出申请。

(二)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有些情况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提交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人社局还是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那么就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起诉(一审、二审)。

(五)判断是否是工伤的依据

存在劳动关系了,下一步就需要判断是否是在工作中受伤,这个判断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1.超龄人员问题

根据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其他情形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人社局认定工伤后,不服的,可以向市人社局或同级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经过工伤认定后,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一级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方法

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一般伤害未鉴定劳动能力的案件

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辅助器具、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因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案件

除前款赔偿项目外,还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期间生活费、鉴定费。

(三)死亡案件

死亡案件主要是三笔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配偶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

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工伤保险目录);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辅助器具经鉴定)、护理费(经鉴定)、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或符合条件的5级至6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配偶抚恤金。

(五)用人单位赔偿的项目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期间生活费、交通费。

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

(六)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根据病历资料和医疗费发票计算赔偿金额。门诊医疗费需要结合门诊病历和处方签、检查结果等确认;住院医疗费需要结合住院病历确认。

2.护理费

(1)目前重庆的标准是80元/天,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伙食补助费

目前重庆的标准是8元/天,按照住院天数。

4.停工留薪期待遇

1)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计算天数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目录计算,该目录中每个受伤部位对应不同停工留薪期天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的,需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再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伤残津贴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重庆市是5616元/月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注意与伤残津贴只能选择一项)。

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7.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与伤残津贴只能选择一项
  2)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鉴定期间生活费

计算标准为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天数按照受理鉴定日至作出鉴定结论之日,但鉴定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不计算此笔费用。

9.鉴定费

按照发票金额确认

10.交通费

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没发票的,一般200元至500元。

1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1)计算此笔费用的条件: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标准为: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计算,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到达退休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去年是28844元/年20倍。

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流程

1.首先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先申请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有些时候,可以直接跳过仲裁委,直接向法院起诉)。

2.现在有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一裁终局了,但还有一些仍然没有实施,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起诉(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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