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6:00-23:00

  • 咨询热线:13678471700查看

  • 执业律所: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私了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发布者:涂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492人看过

风险一、发生工伤后未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签订和解协议

2013年9月,冉X进入X公司做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X公司未为冉X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10月3日,冉X在工作时从钢管架上摔落受伤。2013年10月22日,付X(甲方)代表X公司与冉X(乙方)签订一份《和解协议》,载明因乙方不慎受伤,经双方多次协商自愿就赔偿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2013年10月22日止的医药费由甲方承担,生活费由甲方支付;二、甲方于2013年10月22日一次性总包干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6000元;三、乙方放弃其他请求,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互不反悔)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内容。同日,X公司向冉X支付了26000元。2013年11月28日,冉X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5月13日,冉X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400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冉x伤残等级玖级,无护理依赖。而后,冉X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审理查明,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作出江劳(鉴)字(2014)41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冉X伤残玖级,无护理依赖。该通知书出具后,冉X的工伤伤残等级已明确,其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亦可明确,故冉X此时亦应知道2013年10月22日《和解协议》的撤销事由,对该《和解协议》撤销权的行使由该日起算。查,冉X于2015年7月2日行使对该《和解协议》的撤销权,是在前述法律规定的一年期内。X公司关于冉X行使撤销权已过一年期限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冉X还未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会使得X公司赔偿冉X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明显低于冉x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法律评析

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为最终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如果过低,劳动者可以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和解协议。

劳动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应当从劳动者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因为收到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工伤待遇的金额,此时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操作建议

1.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这除了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重要举措。

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其和解,建议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评定伤残等级后,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风险二、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30%以上

X公司将其承接的X项目的消防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漆X,漆X又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陈X。刘X经他人介绍到陈X分包的工程中从事安装劳务,安装劳务费由陈X支付。2013年7月21日,刘X在东和花园安装消防设备时不慎摔伤,伤后被送往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X公司未为刘X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10月25日,罗X、陈X(甲方)与刘X(乙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刘X2013年7月21日在X公司承建的江津东河花园工地做消防安装过程中,造成刘X左肋骨8、9、10骨折。双方同意按工伤九级计算赔偿,并达成工伤赔偿82000元(除已付医疗费外)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陈X、罗X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8500元)外,一次性支付刘X工伤待遇60000元。乙方自愿放弃22000元,是乙方刘X真实意思表示。2、支付时间:2013年10月25日支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3年11月l5日前支付完毕。3、赔偿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刘X不得以此次受伤为由再找甲方支付任何费用。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捺了印。事后,刘X收取了X公司全部工伤赔偿款60000元(其中含通过陈X转付的3万元)。2014年2月28日,刘X认定受伤属于工伤。2014年5月20日,鉴定结论确认刘X伤残玖级,无护理依赖。而后,刘X提起诉讼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是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问题。X公司授权其劳务分包人陈X、罗X与刘X协商工伤赔偿事项,陈X、罗X的行为代表公司,陈X、罗X与刘X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在该《工伤赔偿协议》中,X公司、刘X双方已明确了按工伤九级(经鉴定亦为伤残九级)计算工伤赔偿待遇,并达成工伤赔偿90500元的协议(82000元+X公司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8500元),已超过工伤保险赔偿金额(102268.5元)的88%,而刘X自愿放弃2200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按有关规定,该赔偿协议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刘X也未举示该协议存在其他可变更、撤销的证据,因此,刘X上诉提到,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无效协议或属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评析

对于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各地法院存在差异。在201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讨会议综述中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非经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无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拘束力。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赔偿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达不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75%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从总体层面来看,对于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认定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操作建议

1.法院撤销赔偿协议的依据一般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应依法计算出赔偿数额,对于差额部分要求劳动者自动放弃,这样可以排除被认定重大误解的风险。

2.对于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尽可能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5%,最多不能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0%。

风险三、在协议书中将赔偿款项写成人道主义援助款或者精神补偿金等

X是X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住校就读。2013年1月6日清晨5点50分左右,仇X到教室早读,班主任组织到操场跑步,在跑步过程中仇X突然摔倒,6点25分送县医院时已神志不清,动脉、心音消失,于7点30分死亡。教育部门已为仇X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最高承保额度为30万元。2013年1月24日,仇X父母(乙方)与X中学(甲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确定仇X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X中学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其为X中学在校学生,乙方家庭生活困难,X中学甲方处于爱心关怀和人道援助一次性援助付给乙方人民币15万元。乙方不得就仇X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X中学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仇X父母已从X中学处领取该15万元。法院对该协议中甲方对仇X的死亡无任何责任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定。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仇X身故当天情况,对X中学在仇X身故一事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50%。被保险人X中学怠于请求X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故仇X父母直接起诉要求X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X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了15万元,即使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只须在剩余15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仇X父母与X中学达成人道主义援助协议后,是否有权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向X保险公司主张有关保险赔偿问题。X中学给付仇X父母15万元款项在涉案协议中明确为人道主义援助款,并非赔偿性质的款项,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仇X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仇X父母有权向X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该案属2017年第7期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法律评析

虽然上述案例属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但裁判思路在工伤赔偿中也同样适用。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在赔偿协议中并不将赔偿款写成工伤赔偿的项目,而是写成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款、精神抚慰金等。这样做不但达不到既定目的,还可能会重复赔偿。

操作建议

1.在赔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赔偿的款项属于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而非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款、精神抚慰金、补偿金等。

2.尽可能将工伤待遇的项目写的清晰明确,如“该金额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次事故可能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风险四: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协议就不能撤销

X在X公司从事回收员工作,月工资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14年4月22日,甘X在工作中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2014年10月16日,甘X、X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X公司赔偿甘X47000元,已经支付完毕。2014年11月12日,甘X受伤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甘x为玖级伤残。甘X以达成调解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也未评级,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太大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

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X公司未为甘X参加工伤保险,对甘X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0月16日,甘X、X公司虽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此时甘X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亦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甘X此时并不清楚其劳动能力等级以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X公司仅需向甘X赔付47000元,与甘X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明显显失公平,难以认定协议内容为甘X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甘X在得知其劳动能力等级为9级后1年内要求撤销渝九联调字(2014)第A27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对双方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法律依据。由此其中一方主张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较小。

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赔偿事宜进行私下协商,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即使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应当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劳动者在1年内仍可以通过诉讼撤销。任何剥夺劳动者诉权的协议内容,都不会产生拘束力。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重庆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7847170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5991

  • 昨日访问量

    5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涂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