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涂军|时间:2017年03月01日|7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担保公司向某公司出借 了350万元本金,该公司的股东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拒不归还某担保公司的借款。后担保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查询,两担保的股东名下有一处房子,足以覆盖某担保公司出借的借款,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该房产,以防止某公司转让该房产逃避债务,最后某公司迫于无法出售该房产的压力,通过和担保公司协商,归还了担保公司350万元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并支付了律师费,维护了某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定书详见如下: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重庆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涂军律师。
被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田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园林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某某、田某(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熊某某、田某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提供了熊某某、田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的房屋(建筑面积652.01平方米)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熊某某、田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房屋予以查封。
二、冻结重庆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