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6:00-23:00

  • 咨询热线:13678471700查看

  • 执业律所: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发布者:涂军|时间:2017年02月13日|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某因在茶楼长期邀约他人赌博,抽取渔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135000元。后何某老婆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我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何某,查阅案件资料,发现其中108000元涉案金额证据不充分,仅有两个证人证言。通过庭审,辩护人对108000元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形成十多页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涉案金额仅27000元,为何某减轻了近4年的刑期。

判决书详情如下: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犯流氓罪,1984年4月9日被原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5月30日被捉获,同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3年7月6日被该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涂军,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3)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何某等人先后多次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等多处茶楼包房内开设流动赌场,并雇佣王某、刘某某、胡某某、何某甲等多人专门负责联系场地、准备赌具、发牌、洗牌、抽头、望风等事宜,以提供扑克牌、骰子打“豹子”(重庆地方语)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局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至4000元不等,后从中抽头渔利。同月30日21时许,赌客郭某某、邓某某、吴某某、杨某、周某甲等多人受邀约在某茶楼的赌场内以前述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何某被当场抓获,同时查扣部分抽头获利7600元,另外部分抽头获利20000元已被提前转移出该赌场。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付某、周某乙、谭某某、吴某、蒋某某、谢某、胡某、刘某某、何某乙、何某丙、胡某某、阮某某、郭某某、田某、邓某某、吴某某、杨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0)九法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巴县人民法院(84)院刑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何某等人涉嫌赌博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何某的非法所得27600元予以追缴(其中7600元已由公安机关交来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95873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涂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