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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林梦律师庭审材料分享)

发布者:林梦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0人看过

民事再审申请书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梦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告):XXX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XXX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XXX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云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易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进行再审判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XX日至201XX月利息XX万元。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理由:

本案再审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日向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一、请求XX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XX万元的借款;二、判决由两被告支付原告201XXX201XX月的利息共XX万元;三、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经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201XX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XXX的借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借款内容和担保合意。但关于借款交付问题,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XXX向被告XXX交付借款现金15万元,原告X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被告XXX是否为共同借款人的问题,本案证据显示,被告XXX是担保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综上所述,原告XXX主张被告XXX及XXX归还借款XXX万元并支付自201XXX日至201XX月的逾期利息XXXX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公告费XX元,由原告XXX承担。”            

在民事判决书(201XX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XXX日因该纠纷再次向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XXX对因其未向被申请人XXX转款导致申请人损失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XX万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的利息损失,并追索到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依法判令原告实现本案不当得利之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X)云XXX民初XXX认定“依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证实原告通过被告银行账户转款出借给XXX的借款XXXX元,XXX通过取现、转款的方式已实际取得,被告并未获得不当得利”从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XXX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

以上两份判决认定事实相悖。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易民一初字第XXX号认定该案原告XXX未向XXX交付出借款项,而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法院通过调取证据能够证实该案原告XXX通过该案被告XX银行账户转款出借给XXX借款XXXXXXXXX元,XXX通过取现、转款的方式已实际取得,该证据为本案原审时当事人未能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X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认定申请人XXX未向被申请人XXX交付借款XX万元并驳回申请人诉请与本案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进行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原告所有再审请求为谢。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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