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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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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者:时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727人看过

一、死亡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

若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

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

农村标准:8098元×【20-(受害人年龄-60)】

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

城镇标准为23114元×5年=105120元

农村标准为8098元×5年=35805元

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受害者如果产生了抢救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票据主张该项费用。

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

四、丧葬费

丧葬费=47806÷2=23903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到80000元,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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